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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银行卖保险立规矩

银行卖保险迎新规。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等。同时,《办法》还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提出要求。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结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资管理团队、风险管控措施、本产品或者同类产品过往业绩水平等因素。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此外,对于保险产品,《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定期对分红型保险产品分红水平、万能型保险产品结算利率、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代销产品应当平稳过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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