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物柴油发展史梳理及展望
来源:广发期货研究
证监许可【2011】1292号
王泽辉 Z0019938
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摘要:
2025年3月27日,特朗普政府推动石油和生物燃料行业达成新政策共识,要求石油巨头和农业地带的生物燃料生产商就新的生物燃料政策达成协议,以避免类似其第一任期的政治冲突。协议计划将2026年生物柴油的可再生燃料掺混义务(RVO)从33.5亿加仑提高至47.5亿至55亿加仑,增幅达到41.8%~64.2%。
2025年4月2日,特朗普在白宫签署两项所谓“对等关税”的行政令。宣布对所有贸易伙伴设立10%的“最低基准关税”,并对包括中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征收更高税率的“对等关税”。其中,中国的 “对等关税” 税率为34%,越南为46%,泰国为36%,印度尼西亚为32%,印度为26%,日本为24%,韩国为25%,欧盟国家为20%。
借着最近特朗普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对全球大宗商品市场带来的显著影响,我们对美国生物柴油的发展史做了一个详细的回顾,希望通过窥探政策的倾向,以调整油脂市场新的供需平衡。
一、美国生物柴油政策发展历程
美国生物柴油政策体系的雏形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彼时,伴随战后经济繁荣,工业化进程加速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美国政府开始重视能源结构调整,试图寻求兼具经济竞争力与可持续性的石油替代燃料。在此背景下,生物柴油技术因其可再生属性与减排潜力进入政策视野。此后数十年间,美国通过立法逐步构建政策框架,其核心目标体现为一是降低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二是依托本土农业资源保障生物燃料原料供应。为实现这一战略,国会相继在能源、交通、税收与农业四大领域颁布基础性法案。
(一)、能源法案:
1、1963年《清洁空气法》
作为美国首部联邦层面的空气污染治理法案,首次规范了固定和移动源的排放标准,为后续环境政策奠定基础。该法案在1970年、1977年及1990年经历三次重大修订,逐步提高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并扩大监管范围。
2、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
为应对1973年石油危机,法案确立能源供应与能效提升的双轨战略,核心措施包括制定企业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CAFE),授权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监督实施,要求能源部每年发布《燃油经济性指南》,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车型。
3、1988年《替代汽车燃料法》
通过信用积分制度激励汽车制造商研发替代燃料技术,明确以能源安全与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推动乙醇、生物柴油等燃料的商业化应用。
4、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
首次将生物柴油及非酒精类生物基燃料纳入法定替代燃料范畴,并授权能源部动态更新替代燃料清单。2005年修订后,法案新增生物燃料强制掺混要求,并规定联邦与州政府需通过税收激励、示范项目等政策工具支持替代燃料产业链。
5、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
通过三大支柱重塑能源格局:一是强化CAFE标准至35英里/加仑(2020年);二是建立可再生燃料标准(RFS),强制要求燃料供应商逐年增加生物燃料掺混比例;三是推行电器与照明设备能效标准,间接降低交通领域化石能源需求。
(二)、地面交通法案:
1、1991年《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案》(ISTEA)
首创“拥堵缓解与空气质量改善计划”,推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投资,将环境与能源效率纳入交通规划核心指标。
2、1998年《21世纪交通公平法案》(TEA-21)
设立清洁燃料补助计划,明确生物柴油为符合补贴条件的环保燃料,支持公共交通系统采购清洁能源车辆及相关设施。
3、2005年《安全、负责、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案》(SAFETEA-LU)
新增替代燃料消费税抵免条款,并授权联邦资金用于先进车辆技术研发与试点项目。
4、2012年《为21世纪的进步而前进法案》(MAP-21)
增设替代燃料基础设施专项资助,支持加氢站、生物柴油加油站等网络建设
5、2015年《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案》(FAST)
要求建立国家替代燃料走廊,强制州际公路系统覆盖生物燃料加注设施。
(三)、税务法案:
1、2010年《税收减免、失业保险重新授权和创造就业法案》
生物柴油生产商可获1美元/加仑的生产税收抵免;农业生物柴油小型生产商额外享受0.1美元/加仑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2012年《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ATRA)
恢复生物柴油所得税抵免(1美元/加仑)、混合消费税抵免(0.1美元/加仑)及第二代生物燃料税收优惠,有效期延至2013年12月31日。
3、2014年《增税预防法》
重启替代燃料基础设施税收抵免(50美分/加仑)及生物柴油混合抵免,并将第二代生物燃料工厂折旧津贴纳入政策框架。
4、2016-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系列
追溯性恢复生物柴油混合抵免(1美元/加仑)及第二代生物燃料生产信贷(1.01美元/加仑),覆盖2017-2022年政策空窗期。
5、2017年生物柴油反补贴税
对阿根廷、印尼生物柴油征收34.45%~72.28%反补贴税,导致美国进口量从2016年7亿加仑骤降至2018年1.5亿加仑。
6、2022年《降低通胀法案》
推出生物柴油混合设备税收抵免(成本30%,上限3万美元),有效期至2032年,同步延长替代燃料激励措施。
(四)、农业法案:
1、2008年《食品、保护与能源法案》
设立五大生物能源计划:生物精炼厂援助计划(贷款担保);先进生物燃料生物能源计划(生产补贴);生物柴油教育计划(技术推广);生物质研发计划(创新基金);生物质作物援助计划(BCAP,原料种植补贴)。
2、2014年《农业法案》
扩大BCAP覆盖范围以匹配RFS目标,新增生物质能源研究专项拨款,并通过农村能源援助计划(REAP)支持中小型生物柴油生产设施。
二、美国生物柴油市场情况
(一)生物质作物援助(BCAP)与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计划
生物质作物援助(BCAP)于2008年的农业法案中创建,并且在2014的农业法案中得到修改和延伸。BCAP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建立先进的生物燃料生产设施,生产和交付生物质原料作物。合格的原料生产商有资格获得建立生物质原料作物成本的50%的补偿,以及草本原料最多5年和木本原料最多15年的年度付款。此外,BCAP 还为合格的生物质原料作物生产商提供匹配付款,用于收集、收获、储存和将其作物运输到先进的生物燃料生产设施,为期长达2年。符合条件的先进生物燃料生产设施支付1美元/干吨,配套付款为1美元,最高为20美元/干吨。
可再生燃料标准(RFS)在2007年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得到了延伸与加强。RFS对美国的运输燃料中所含有最低限度的替代燃料做出了规定。RFS关注的生物燃料标准主要有纤维素生物燃料,生物质柴油,高级生物燃料,和可再生燃料总量。其中,RFS对可再生燃料总量的标准在2023年需达到209.4亿加仑,2024年215.4亿加仑,2025年223.3亿加仑。一定比例的这种可再生燃料必须是高级生物燃料,其中包括曾经批准的可再生生物质中提取的燃料,不包括玉米淀粉基乙醇。
(二)可再生识别号(RINs- Renewable Identification Numbers):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通过将《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EISA)对每种可再生燃料路径所要求的年度可再生燃料量(加仑数),除以当年预计供应的公路及非公路用汽油和石油柴油的数量,来确定年度百分比标准。然后,将这些百分比应用于义务方的实际燃料销售量,以确定他们的可再生燃料量义务(RVO)。任何生产供美国国内使用汽油的一方,包括炼油厂、进口商和调和商(含氧调和商除外),都被视为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计划下的义务方。在48个毗连州内不进行燃料生产、进口或销售的各方,可免于参与可再生燃料追踪计划。
为了促进并追踪对可再生燃料标准(RFS)的合规情况,可再生燃料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生成可再生识别号码(RINs),以标识该实体在2007年9月1日及之后生产或进口的可再生燃料,按加仑量或批次进行分配。当一批燃料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已分配的RINs 也随之转移,但当燃料仅发生保管权变更时,RINs不转移。目前设有一个交易项目,以便义务方能够通过购买RINs来满足其年度可再生燃料量义务(RVO)要求。义务方必须向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登记注册,才能参与该交易项目。对于每个日历年,义务方必须证明其拥有足够的RINs来抵偿其RVO。RINs仅可在其生成的日历年或次年用于满足合规要求。义务方必须每季度和每年向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运输与空气质量办公室报告其持有的RINs情况。
(三)RINs的嵌套、生命周期与交易:
RVO的计算方法是将每项RFS目标除以每年不可再生汽油和柴油的估计供应总量。有四个独立的RVO代表四个不同的RFS目标。以2013年为例,四项RVO的目标是:纤维素生物燃料:0.008%、生物质柴油:1.12%、先进生物燃料:1.6%、可再生生物燃料总量:9.63%。
义务方(如石油燃料的炼油商和进口商)通过他们当年汽油和柴油的产量或进口量乘上述四项目标百分比来获得他们当年需要达成的四项RVO目标。例如:某汽油炼油商A在2013年的总汽油产量为100万加仑,则A商在2013年需要混入汽油的RVO目标为:80加仑纤维素生物燃料(D3)、1.12万加仑生物质柴油(D4)、1.6万加仑先进生物燃料(D5)、9.63万加仑可再生生物燃料(D6)。RVO会随生产量或进口量的变化而变化。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美国燃料需求预估和可再生能源使用占需求份额的目标来确定每年的RIN义务。该义务以炼油商和进口商提供的每加仑燃料所需的RIN数量公布,每加仑燃料所需的RIN有四种不同类型,可再生燃料RIN(D6)是最基本的RINs,具有最高的义务数量要求,此类RIN是通过将玉米乙醇掺入汽油中产生;先进生物燃料RIN(D5)是通过将甘蔗乙醇、生物丁醇或生物石脑油与汽油混合产生;生物柴油RIN(D4)是通过将大豆油、菜籽油、废油或动物脂肪经处理后与柴油混合产生;纤维素生物燃料RIN(D3)是通过将由纤维素材料(如玉米秸秆、木屑等)制成的乙醇与汽油混合产生。以上四类RIN类型可以嵌套,较高级的RINs可以抵消较低级的RINs要求,其中D3可计入D5和D6,D4可计入D5和D6,D5可计入D6。
EPA使用物理格式确定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每一加仑可再生燃料的RIN,RR值是根据每种可再生燃料的能量含量和可再生含量与燃料乙醇的比较得出的,规定乙醇的等量价值(EV)为1,而生物柴油由于其能量含量高,当量值为1.5。RR代码是EV乘10,所以乙醇的RR代码是10,生物柴油的RR代码是15。根据RFS的规定,2个生物柴油RINs可以代替3个乙醇RINs。
美国环境保护局(EPA) 监管交易系统 (EMTS) 是监管RIN的所有交易记录,其中RIN的生产、交易和消耗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当可再生燃料生产商出产一批可再生燃料时,EMTS会为该批燃料分配相关联的RIN。2、当非可再生燃料(汽油或柴油)的炼油商或进口商想要在美国流通一批非可再生燃料(汽油或柴油),与该批燃料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量义务(RVO)便会引发。3、当可再生燃料被混入非可再生燃料时,其被分配的RIN就会分离出来。4、分离的RIN有三个不同的用途:(1)分离的RIN可以退役后用来满足当年的RVO义务(注:RVO只能用RIN来满足。“退役”只是一种表达方式,退役的RIN不能再在市场上流通。(2)分离的RIN可以存到下一年退役后用来满足下一年的RVO义务。(注:RIN 仅适用于履行当前合规年度或下一个合规年度的义务。例如,2012年RIN只能用于2012年和2013年合规年。此后,RIN“过期”或不能再用于合规目的。合规即满足RVO义务。(3)分离的RIN可以放到市场上流通。
因此,义务方(汽油和柴油炼油商及进口商)想要满足当年的RVO义务,可以买入相应的可再生燃料混入非可再生燃料当中,或者直接在市场上购买流通的RIN。两种方式均可获得分离的RIN,然后用于合规RVO。
三、如何看待美国未来的生物柴油政策
从特朗普执政风格及其过往对待能源的态度来看,其上一任期中签署的一项行政令要求重新评估奥巴马政府颁布的大西洋、太平洋和北极水域钻探禁令,以加大海洋油气开采力度。该行政令减少了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的环保法规约束,使得能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去满足严格的环保要求,降低企业的运营负担。并且在2017年6月1日,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减少了特朗普时期的美国在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和承诺,为美国传统能源发展提供了更宽松的环境。
从近十年间美国豆油的消耗方式来看,2018年生物燃料消耗的豆油达到86.63亿磅,但到2019年存在小幅回落,用作生物燃料的豆油消耗量为86.58亿磅。近十年间,无论是美国能源中生物燃料的份额占比,抑或是用作生物燃料的基作用油消耗量,2019年出现回落是绝无仅有的事件。总体来说,特朗普对于生物能源的态度并不利于美国整个生物燃料业态的发展。
尽管特朗普提出的2026年RVO目标在目前看来颇具野心,但无论从时间抑或是空间来看,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首先,联邦政府对生物柴油的税收抵免(BTC)从2022年开始持续缩水,假设特朗普对生物能源税收抵免政策的持续退坡,过剩的可再生能源产能易与RINs价格形成负反馈,反向削弱政策目标的可行性。其次,从全球原料供给端来看,伴随着巴西生物柴油掺混率下调,以及棕榈油增产,全球植物油价格或将进一步下滑,若原油、柴油价格因美国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出现一定波动,将会导致生物柴油的加工利润进一步萎缩甚至倒挂,将会直接打压生产企业的扩产意愿。最后,我们认为特朗普对2026年RVO的妥协只是作为平衡农业州政治稳定的工具,在其政权稳定之后,生物柴油依然难以获得资源或者资金的倾斜,其过往对传统能源的青睐也暗示市场对生物柴油政策利好的预期不宜给予过高的估值。